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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7月15日电 (王玉玲)近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办的“算法公平治理与实现”研讨会在线上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报告主题为算法公平的规范解读。

张凌寒表示,在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和征求意见法律规范当中,我们从两个层面讨论算法公平。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算法公平。大数据杀熟是我们国家在规制算法、治理算法一直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法》强调应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其限定语显示其主要针对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又一次强调算法公平是要求算法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不合理差别待遇”。《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强调算法应用的结果不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可见,在中国语境下,算法公平最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共鸣的就是大数据杀熟,最重视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的问题。“但大数据杀熟是不是算法公平领域的核心问题,对此我一直持怀疑态度。”张凌寒表示。

另一大类是竞争秩序下的算法公平。《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不得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者进行不合理限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应当遵循公平和非歧视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提出应遵守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所以中国制度语境下的算法公平除了要求对个体不能进行大数据杀熟,还要求对于平台内经营者不能实施合理差别待遇,影响公平竞争的秩序。

除了现行规范,张凌寒还对算法公平的含义、衡量标准、限制使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算法公平衡量标准是什么?张凌寒认为,应该尽量避免陷入虚无的、套话的公平内涵的大讨论。不能仅从数学角度来讨论算法的结果公平不公平,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目的。例如,当我们讨论个性化定价算法公平的时候,实际上是在讨论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有没有受到侵害。

在目的解释视角下,算法公平要求的限制适用是怎样的?“此前大数据杀熟第一案,但其中根本没有涉及到大数据杀熟认定,还是从用户协议和合同角度去判决的。所以当我们盲目地说差别化、差异化定价、个性化定价的时候,它未必都能够落到我们今天所谈的算法公平的规范范围之内。”张凌寒说道,无论公平抑或是合理,均属于价值意义上的抽象标准,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具体化,这涉及到具体条款对于算法公平和算法责任认定问题。应当结合具体的构成责任,将条款的制度具体目的作为一个责任构成要件推动规则细化。(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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