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盘和林


(资料图)

数字经济迎来飞速增长,但同时,涉数字经济竞争类案件增势明显。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数据,2019年受理涉数字经济竞争类案件63件,而2022年仅上半年已受理169件。数字经济不当竞争冒头,导致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边界模糊,如何规范新型市场竞争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挑战。

在今年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发布了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过半案例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直播浏览器干扰体育赛事正常播放、软件公司擅自抓取微博后台数据,种种花样迭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呈现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

从本质上来说,不正当竞争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基于这个本质和数字经济的特点,笔者将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流量和数据的恶意获取。这一类实际上是一种恶意的流量争夺,数字经济时代,流量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主体开始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数据流量,并阻碍其他平台的正当流量获取。比如未经授权滥用个人信息来获利,在平台未开放数据中恶意爬取等。

第二类是恶意的定价行为。这一类是企业平台借助自身的垄断地位,采取恶意的低价策略掠夺市场份额,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

第三类是恶意的自我优待。比如强行捆绑销售,对其他平台的信息限流等。

第四类是恶意拒绝交易。比如平台依靠自身的技术强行拒绝与其他平台的对接,平台入驻商户只能二选一等。

第五类是扼杀式并购。这一类是指大公司利用数据收集和处理的优势识别潜在竞争威胁,然后通过扼杀式收购消除这一威胁,直接将具有潜力的初创企业扼杀在摇篮里。

在进一步对数字经济领域诸如此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难点需要重点突破。

首先,是对不正当竞争或者说是垄断的认识问题。数字经济本身就带着规模经济的属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资源的流通,但我们并不能抗拒正当的资源集聚和规模效应,对于可以促进创新、带动要素合理集聚,提高数字经济效率的竞争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其次,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个边界界定的问题。比如笔者前面列的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作为企业,采取一系列的自我优待策略是正常的,如何界定什么是正常的自我优待,什么是恶意的自我优待,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明晰。

第三,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识别问题。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更加难以识别,此时需要行业自治和政企合作,用业界的先进技术来提高政府的数字监管水平,从而让制度更有约束力。

在这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就是法治规则的完善。法治规则是规范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用户行为的关键,同时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预期的作用。

鉴于数字经济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规则,要从以下两方面切入:一方面正如前文提到的,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识别的难度越来越高,仅仅依靠政府的技术迭代速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调动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监管中来,比如利用行业自治,设置内部人举报奖励等,在行业内部形成一个自我监管的机制;同时疏通用户申诉渠道,允许竞争对手的诉讼,为广大消费者降低诉讼成本等,从而形成一个高效机动的外部监管体系。只有强化监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识别处理,才能让法治规则真正意义上落地。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可以考虑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细致解释,让执法者有的放矢,帮助各方达成法律共识,也让法律具备可执行性。典型案例还能够激发相关学界的研究,有助于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适应数字经济本身的快速发展。

(作者系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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