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出台,对事业单位操作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提出细化指引,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有规可执’,不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现金奖励的要求落到实处,也让科研人员真正感受到科技创新带来的实际收益。”
西科控股法律顾问、稼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鹏所说的文件,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近日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加大对事业单位,包括广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成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引擎。”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丁明磊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等,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是畅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抓手。
打破僵局 让科研人员挺起腰杆“不差钱”
《通知》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这意味着,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制度性障碍。”丁明磊解释说,也将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和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事实上,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从20%提高到50%。《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由于事业单位在人员工资总额和工资基数的核算上,受现行人力资源、财政、科研等各种政策的交叉管理,相对于其他科技经费,科技成果转化实际现金收益又存在数额小和程序复杂的制约,较少引起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的关注。”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刘群彦直言,这导致事业单位对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政策,在具体操作和落地上存在较大的实践障碍。
此次出台的《通知》,则给出了具体操作办法。有十余年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法律实务经验的曹鹏认为,再次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真正体现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保障科研人员可以获得与之创造价值相匹配的实际收益。
成果“变现” 系统工程还需全盘考量
《通知》还强调,现金奖励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曹鹏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提法,打消了事业单位因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而提高保险基数,进而增加本单位社保缴费费用、单位管理成本的疑虑。
不过,刘群彦也表达了担忧。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存在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过去长期被纳入事业单位“横向经费”管理体系中,在横向经费无“减半征税”依据和原有横向经费政策可以计提绩效的固有理念下,管理人员会认为没有必要按照成果转化提取现金收益。
“如果事业单位不从内在的体制机制改革着手,创新管理理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好政策的落实仍存在一定的难点和痛点。”刘群彦说。
“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促进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有效运用是一项事关法律、财政制度和科技体制的系统性工程。”丁明磊指出,这要求国家层面有系统性的政策制度设计,一方面改革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等制度,进一步明确成果转移转化中各主体的权责利,对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差异化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推进科技体制与财税金融、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真正释放政策红利和改革红利。
为此,丁明磊建议,下一步要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系统谋划、多点推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努力把我国的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势。
曹鹏也提到,《通知》仅针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下一步主管部门还应明确国有科技型企业发放职务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实施方法和操作指引。
在刘群彦看来,实践操作上,横向经费计提绩效“转变”为成果转化收益并无难题,对于利用科技成果开展技术研发、咨询和服务的横向项目,在合同管理中“嵌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并按照成果转化合同管理即可。(刘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