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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分别由各自保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会出具相应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对双方不再产生约束力,文本一般仍由各自保存。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