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新经纬7月15日电 (王玉玲 实习生 郭西子)近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举办的“算法公平治理与实现”研讨会在线上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表示,算法出现之后,它对于个体产生的影响或者是否应由法律来解决,取决于算法所位于的决策体系,应结合不同场景进行考虑。

丁晓东首先对算法概念进行明晰称,算法其实是一个决策,对算法进行研究需要分类化或场景化,有必要首先对公共决策与商业环境下的算法决策进行区分,按照不同的逻辑进行分析。

在商业算法决策下,如果从算法公平的角度,丁晓东认为,从法律层面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算法操控或支配;二是算法歧视。

关于算法操控或支配,丁晓东提出,支配问题除了对个人基本权利影响的那一部分,对个体的影响很大程度是市场运作的问题。他以美国法律制度和传统为例,阐述了市场机制对不公平事件的调节作用。在市场规制的意义上,算法出现之后,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市场如何运作,各国也发展了多种制度工具加以解决。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管。但需要注意,算法支配是一个“五十度灰”的问题,而非黑白问题。市场本身也可以对非欺诈与非不公平的某些行为进行调整,也因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在执法上主要针对欺诈与显著不公平的行为进行监管。在这一方面,还要注意不能将美国的很多提案视为正式通过的法律,避免对国外法律监管的误读。

第二,算法歧视是反歧视传统里面的一个新问题,在不同国家内涵不同。美国法律中反歧视最核心的东西是可以区别对待,更多是身份性偏见,因此要将身份性偏见从市场中剥离出去。因此,歧视问题并不是要消除所有区分。例如,价格歧视可能在美国的监管机构看来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因此可能倾向于给其自由调整的空间。在歧视问题上,中国与西方也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中国更多是对相关问题的非理性认识,而非西方对于某些身份的固有偏见。

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算法歧视问题也不能照搬西方经验。丁晓东认为,对于算法的伦理设计、算法的公平以及反歧视,需要创造性转换。一方面要研究西方,揭示其底层逻辑,另一方面,也要关注我国人文社科中的基础问题,根据国情进行制度设计。(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