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指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构建,强化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超额冻结痛点将得到缓解,有助于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了解到,目前A股高风险质押个股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风险显著释缓。专家指出,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融资方式之一,股权质押问题仍需严格管控,以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数据来源:Wind

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构建

从内容来看,《意见》明确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方案,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

“《意见》对于保护股票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以及被质押被冻结股票股东和债务人的权益,稳定资本市场,协调公检法冻结质押股票的执法措施、避免执法‘打架’,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他指出,过去执行法院往往多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且随着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不均,质权人也容易错失商业良机,造成了资源浪费。《意见》的出台,则避免了法院超执行标的额冻结质押股票的现象,确保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冻结质押股票的司法措施纳入法制轨道,而允许质权人在遵守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下处置变价股票,也让质权人能够按照协议自行依法变价,实现了质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包容普惠。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质权人可以自行变价股票的规定,上述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主要内容包括,冻结质押股票时,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并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不得对资金账户进行整体冻结。股票冻结后,不影响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等内容。此次《意见》出台,是对高法上述意见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刘俊海表示,此次构建的新型冻结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有助于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股票质押风险显著释缓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问题一直是困扰A股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工作,也是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证监会2021年系统工作会议指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取得实质性成效,2021年要巩固深化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成效。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在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的方面也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5日,A股共有2525家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市场质押股数4786.94亿股,市场质押股数占总股本6.69%,市场质押市值为42333.04亿元。相比之下,2018年高峰时期,市场质押整体规模则近6400亿股,占A股流通总市值近10%。近年来,随着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上市公司整体质押规模稳步下降,进行股票质押的上市公司数量、质押总股数、占总股本比例均出现显著下降,大股东质押股数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也在不断下降中,风险得到了有效化解。从中登公司公布的最新数据来看,上述进行股票质押的上市公司中,质押比例在50%以上的数量目前仅为55家,高风险质押个股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

不过,专家指出,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融资方式之一,股权质押问题仍需严格管控,以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目前能看到上市公司的杠杆比率数据,包含了股权质押和其他融资工具在内的很多方面,对于股权质押风险的刻画实际上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经济学者、允泰资本创始合伙人付立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应该对此有更充分、透明的披露和监控。他建议,对于上市公司整体的股票质押比例应该有一个“底线性”的硬性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坚决不允许超过这一底线。此外,上市公司需对不同水平的质押比例进行提示性信息披露,而针对上市公司不同的风险状况、融资资质,还可对其相关融资行为进行一些限制,防止杠杆的进一步扩张,从而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化的、各方充分参与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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