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就上月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解读。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曹勇兵指出,《规定》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规定》共五章三十二条。曹勇兵表示,《规定》的出台有四大意义:一是明确了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对应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二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组成架构和主要职责;三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程序;四是明确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大家较为关心的事后追责问题,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依照《规定》中相关内容,在人民政府对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追责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会依据事故性质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并将相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向调查组通报。检察机关也将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记者 王小琴 实习生 樊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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