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判决,让我们感受到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也是有温度的。”张家港某新材料公司负责人在获知法院最终判决后由衷地感慨道。

王某是某新材料公司自主培养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连续多年担任车间主任,负责人员、成本、安全生产等事项。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保密范围、保密责任、保密期限和费用以及违约赔偿等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及多份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文件,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如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后王某离职,次日即入职新公司,岗位为车间主任。自其离职起,某新材料公司均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某新材料公司认为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双方产生纠纷。审理中,承办法官认真细致梳理案情,多次组织双方举证质证,依法认定王某工作期间知悉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离职后即入职与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有主观恶意,已经构成违约。本着对企业发展与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应对该违约行为依法惩戒,张家港法院遂判决王某向某新材料公司支付违约金70万元。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要保护,同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发展利益也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张家港法院表示,将坚持把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并重的“双保护”理念贯穿于劳动争议司法审判始终,及时高效化解劳动争议,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钱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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