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以下简称《报告》)在江苏南通发布。《报告》指出,人工智能(AI)正深刻影响着司法审判领域,“人机合作”的审判模式或将成为常态。不过,AI应用于司法裁判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支持派强调AI应用于司法裁判的价值,并试图将价值论应用于司法裁判的全流程;反对派强调AI用于司法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典型的便是机器审判人类的法律危机。

《报告》称,争议暴露了AI应用于司法裁判的主要矛盾。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并非机器独立完成对人类的审判,而是辅助人类法官。在“人机合作”模式下,机器人的作用远超工具范畴,基于深度学习而实现的“自我决策”可以让其更大程度地影响法官,由于“算法黑洞”等问题的存在,其决策公平性需进一步明确。此外,基于当下的算法,AI只能解决司法裁判中的某些具体问题,很难贯穿于各个环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局限。

为此《报告》提出,要从两方面引导AI应用于司法裁判中。一是明确适用空间。首先要实现情感价值与法律价值的二元分割,即将情感的问题交给人,将法律的问题交给机器人;其次分割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案件事实认定部分主要由人解决,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则主要由机器人解决;再者要分割新型案例与常规案例,常规案件更多依赖机器人解决,新型案件则更多依赖人,在缺乏基础数据情况下,更多发挥人的价值判断。

二是算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如人工智能算法公开制度,由于用于司法裁判的机器人的决策会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在对其算法技术秘密保护时应该有别于一般商业机器人,其算法理应向社会公开。人工智能算法裁决制度也有必要,诉讼当事人对机器人算法提出质疑时需要专门的算法裁决机构完成审查和裁决。此外,应构建相应救济制度,一旦算法本身被确认违法,该司法裁判机器人的算法应停止使用或被修正。(代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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