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以常态化、制度化措施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并印发了相关意见。29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将推动药品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集采将逐步覆盖各类药品,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陈金甫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的价格虚高、流通不规范等问题,加重了患者用药负担。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医保局会同卫健委、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改革从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开始扩展到全国,到目前为止接连开展了第二批、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目前第四批集采工作也已经开始,预计今年5月份群众就可以享受到第四批集采成果。

两年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前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涉及112个品种,中选产品的平均降幅达到了54%,截至2020年,实际采购量已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费用总体上超过1000亿元,有效降低了患者负担,同时也根除了过去存在的“降价死”现象,杜绝了招采平台随意撤网现象,提高了群众用药的可及性。同时,地方按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基本规则,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省级集采累计达到259个品种,每年可节约费用达到240亿元。

为了确保集采中选药品落地医疗机构,相关部门首先畅通优先配备使用的政策通道,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负责人王雪涛表示,相关意见从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加强管理考核两方面提出改革措施。比如,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中选药品的程序,要求药师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分配,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均要求将采购和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二是指导地方规范化开展药品集采。三是推进药品集采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四是落实好相关政策。加强中选品种的质量监管,督促中选企业做好中选产品生产供应,监督监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中选产品质量、供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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