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意见稿》)的通知,提出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提供结算服务,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据了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则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前述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根据《修改意见稿》,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国家将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中国要如期实现碳中和任务艰巨,将面临很多挑战,需要做很多工作。”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周小川公开表示,实现2060年碳中和目标,就需要明确碳排放的配额和碳市场的价格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化特质,使价格机制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举足轻重。对于资源配置而言,价格发挥着路标作用,能为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传递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激励。为此,需要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不断地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机制。”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宋丽颖撰文指出。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意见稿》明确了碳市场禁止交易的相关情形以及在不同违规情境下的处理方式。例如,《修改意见稿》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

当前述机构及人员出现违规情形,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此外,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时,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作为该单位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依据;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指出,目前我国已在碳市场相关领域出台诸多制度设计,很多机制借鉴了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经验,但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虽然初始设计很重要,但当务之急还是要让政策尽快落地,进而查漏补缺。

截至目前,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国内已积累了多年试点经验。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这也标志着中国碳交易正式启动。近年来,全国碳交易额逐年增长。据统计,2020年全年试点省市碳交易额已达16亿元。

去年9月,中国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提出“碳中和”目标,全国碳交易也进入建设关键期。2021年1月1日,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约占全国碳排放量的40%,而预计“十四五”期间还将逐步纳入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航空等高碳排放行业。

目前,全国碳市场系统已基本建设完成。据了解,上海承建的交易系统和湖北承建的注册登记系统正抓紧全面对接联调测试,将于6月底前鸣锣开市,形成首单交易。届时,全国碳市场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宋丽颖指出,要构建统一的碳金融平台,优化碳排放权交易的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结构,不断提高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发现功能;同时,既要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所的结算方式、合约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方式,又要立足于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需求,引导和培育场外市场。

(陶凤 刘瀚琳 吕银玲)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