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条例共十章八十六条,主要涉及基本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基本养老服务”都有哪些具体举措?

江苏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介绍,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截至2021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达到22.15%。2015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养老服务条例》。

修订后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在原框架体例上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

规定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

同时《条例》着重补齐农村短板。提出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协调化发展。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村级互助养老服务,提升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新《条例》为家庭社区承担养老功能提供哪些支持?

据了解,绝大多数老年人都愿意选择在家养老,修订后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条款内容进行了扩充完善。

《条例》规定了新建住宅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以及侵占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法律责任。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或优待。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或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条例》还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利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引导颐养住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日常生活便利化水平和生活品质。

(笪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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