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返佣、数据造假、虚列费用……2022年首月保险业监管依旧保持高压态势。2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2022年1月保险业被开出196张罚单,罚金总额逾4300万元,较2021年1月的1300万元增长近3倍。其中,涉及财产险公司罚单93张,合计处罚金额超2500万元;涉及人身险公司罚单72张,处罚金额超1600万元。

从违规事由来看,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虚列业务套取手续费、编制虚假资料是处罚“重灾区”。业内人士指出,保险业严监管、控风险仍在继续,没有丝毫松动的迹象。

处罚金额翻倍,大额罚单频现

2022年开年,保险业强监管态势仍在持续。2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2022年1月银保监系统对保险业开出罚单196张,处罚金额合计4382.92万元,较2021年1月的1335.2万元同比增长228%。

从被处罚公司类型来看,财产险公司依旧占据“大头”,2022年1月财产险公司共领罚单93张,合计被处罚金额为2516.7万元,占罚金总额的57%。人身险公司共领罚单72张,被处罚金额为1623.22万元。保险中介机构共收到18张罚单,合计被罚款200.5万元。另有12张罚单只针对个人,并没有对机构进行处罚。

从违规事由来看,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虚列业务套取手续费、编制虚假资料是处罚“重灾区”。

从处罚金额来看,对于虚列业务、编制虚假资料等“老大难”问题,监管“重拳出击”,大额罚单频频出现。例如,某头部财险公司因“虚列费用、非代理业务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内部管理不规范”3项违法违规,领1月单笔最大罚单,合计被处罚金额达125万元。另外,北京商报记者统计发现,还有18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罚款金额超50万元,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业务数据不真实、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

处罚金额翻倍,大额罚单频现,保险业2022年首月处罚力度加大透露了哪些信号?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首先,这说明当前行业处于下行周期,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保险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有所增加。其次,保险业严监管、控风险仍在继续,没有丝毫松动的迹象。

返佣痼疾屡禁不止

诸多违规行为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也就是通常所讲的返佣,一直是保险行业的痼疾,所涉及罚单也占据了不小比例。2022年1月,“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违法违规所涉及罚单33张,罚金总额为860.7万元,占总罚款总额近20%。

举例来看,中信保诚人寿因向部分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体检相关费用包含往返机票、住宿、自由行和餐饮等行为,属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合计被罚款50万元,领走了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号罚单”。1月14日,人保财险广西壮族自治区的10家支公司,因存在违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行为遭到处罚,分别被广西银保监局罚款6万元到81万元不等。

为何返佣行为会成为行业痼疾?某寿险公司资深销售总监分析指出,绝大多数代理人没有底薪,不签单就没有收入。而保险公司每个月、每个季度都会有业绩考核,达不到要求只能离职。在这些压力下,代理人为了完成签单给客户一些“好处”也就不难理解了。

产品同质化问题也是返佣的一大诱因,上述销售总监表示,目前市面上的产品,不论是储蓄型年金险还是重疾险、医疗险,各家产品的费率、保障范围差别不大,某款产品市场反响好,也会引来其他公司模仿。在“内卷”的大环境下,自己销售的产品没有市场竞争力,只能通过私下返利的方式吸引客户。

返佣的行为将会给行业带来哪些危害?该销售总监表示,保险属于长期型产品,重在保障,保险产品的保障期限短则一年,长则终身,后期的续保、理赔等工作才是重点。而一些贪图“赚快钱”的代理人出于拿到佣金、完成考核等目的出现返佣行为,与保险产品的保障属性是不相符的,也会给后期的服务埋下隐患。

对此,该销售总监提示称,保险产品关键在于保障,消费者在投保时应该把重点放在产品自身,仔细阅读条款,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进行投保,不能被一时的利益迷惑,选择不适合自己的产品。

“双罚制”成常态,违规行为追责到人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双罚制”,在追究机构责任的同时,也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在196张罚单中,有168张罚单在处罚机构的同时也处罚了高管或者直接责任人,占比达85%。而对于个人代理人的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也直接进行了行政处罚。1月4日,佳木斯银保监分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张某某因存在“个人代理人销售误导”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警告。可以看出,监管在处罚机构的同时,追究个人责任也走向“常态化”。

李文中表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都是相关机构的具体人员组织实施的,而且往往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只有追责到人才能使这些人员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否则在个人利益与机构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被牺牲的往往是机构利益,违规行为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治理。也就是说,追责到人是保障监管有效性,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陈婷婷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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