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花对于交易所的所有问询似乎总是一个又一个“再次延期”。继“谁是公司实控人”的问询已达三个月未回复上交所的问询之后,关于银行未执行公司的划款指令一事的问询,ST已经是第八次延期回复了。

2月5日,ST金花发布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ST金花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执行划款指令问询函的公告,称关于《问询函》中涉及的回复问题仍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公司将再次延期至2021年2月19日前回复《问询函》,在问询函再次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将尽快完成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目前的公告来看,公司要求银行执行的划款指令没有什么问题。而银行拒绝执行,同时对于交易所的问询,公司一再延期回复,这里面可能还存在其他原因。”一位不愿具名的会计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公司划款指令遭银行拒绝

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一个多月前。

2020年12月10日晚间,ST金花发布公告称,2020年10月15日,公司向长安银行提交划款业务申请,申请将长安银行募集资金5000万元转出至浦发银行募集资金户管理,长安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当时未执行该划款业务。随后,在10月29日至12月3日期间,公司又先后多次向长安银行送达《划款指令》,截至该公告日,公司未收到长安银行就未按照划款指令转款的任何回复。ST金花表示,针对长安银行的一系列行为,公司将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据ST金花称,2020年11月18日,其收到长安银行的《回函》,回函显示,截至2020年11月9日,ST金花在长安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13亿元;回函同时对ST金花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监管协议、约定用途、以往划款执行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声明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审核、转账;但回函中未就自10月15日至11月10日期间未执行《划款指令》的原因进行正面说明和解释。

根据ST金花公告,2018年4月,ST金花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2018年12月17日,又在长安银行增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长安银行签署了《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规定,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公司新工厂搬迁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20年9月份,ST金花称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本金、利息及购买银行产品收益)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以及进行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根据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是可以用于现金管理的。”一家企业的财务总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公告上看,企业的要求是一个正常的划款要求,正常的情况下,银行是没有理由拒绝的,“或许背后有其他原因。”

被问询后已经8次延期

该事项很快受到了上交所的关注。12月11日,ST金花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ST金花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执行划款指令问询函。

问询函指出,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执行划款指令。公司及相关方对此采取了函证、访谈等措施,但均未明确具体原因,也未能予以解决。银行有关人员回复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及账户资金不存在任何担保和保证行为。上交所要求公司明确核实并补充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款指令遭拒的具体原因。同时要求公司核实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存单质押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时,问询函还要求请公司梳理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规范性,明确公司相关划款指令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规则,并说明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并核实未及时披露划款指令遭拒的具体原因。

问询函还提出,根据公司公告,目前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请金花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协助核实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状况,说明上述资金是否被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限制使用的安排等情况。

根据公告,公司保荐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访谈了银行相关人员。对此,问询函还要求公司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管和使用情况发表明确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

但截至目前,ST金花仍未对问询函进行回复。“从公司的公告看,没有什么问题,银行也没有理由拒绝公司的划款指令,对于交易所的问询,公司可向交易所解释清楚,并积极解决该问题。但一直延期回复,可能背后还有其他原因。”上述会计师表示。

“银行不执行划款指令,一个是要关注协议是不是有特殊的约定,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银行一般不会不去执行这种大客户的指令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方旭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不存在特殊约定的话,是否存在某种诸如担保之类情况,或者是银行存在一种自己利益上的考虑。

“从目前的情况看,看似公司和银行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而不能执行,而公司也迟迟不能对问询函进行回复,可能跟目前公司存在的‘谁是实控人’的疑问有一些关系。”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栗镜朝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交易所对“谁是公司实控人”问询,ST金花也已经延期三个月未能回复。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证券日报》记者将持续关注。(殷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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