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份第二批起诉的案件已缴纳诉讼费,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

2021年2月11日,农历大年三十,辽宁省营口市的中小投资者董先生收到了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赔偿款。法院判决ST抚钢赔偿其经济损失25290.11元,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董先生自行承担其中的4392.75元,由ST抚钢承担432.25元。

“当初去营业部打交易材料的时候,很多人都劝我别浪费时间,说根本打不赢。真没想到大年三十拿到钱了!”虽然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比例并不满意,但董先生还是很高兴。

自2020年12月份以来,参与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索赔的投资者陆续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在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后,ST抚钢须对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部分投资者认为一审判赔比例较低,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未提起上诉的投资者,大部分已在春节前收到ST抚钢支付的赔偿款。

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存争议

时间回溯到三年前,2018年1月31日,农历腊月十五,也是临近春节,ST抚钢爆出“一颗大雷”。公司公告称自查发现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自当日起,股票开始停牌。

ST抚钢再度复牌时已是2018年9月21日,因巨额财务造假和出现债务违约,ST抚钢股价连续18个跌停,从停牌前的5.5元/股最低跌至2.08元/股。交易数据显示,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6日,ST抚钢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中的最后五个交易日里,被集体“闷杀”的投资者趁着“开板”疯狂出逃,5个交易日共计成交2亿余股,换手率超过18%,近两成投资者“割肉”出局。

“我们代理的ST抚钢维权案件中,2020年6月份首批起诉的案件目前已审理终结,投资者已拿到赔款。”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齐程军告诉记者,2021年1月份第二批起诉的案件目前已缴纳诉讼费,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友维也表示,由其团队所代理的最早起诉的一批投资者在春节以前就已经收到一审判决。

沈阳市中院判决书显示,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在确定投资差额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时,应当将虚假陈述之外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投资者损失排除在外。结合相关测算结果,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影响为83%,ST抚钢应对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因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破产重整债权,应参照重整计划制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对于沈阳市中院做出的判决,有投资者和参与本案的律师认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过高,赔偿比例过低。

“由于系统性风险计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几乎都是委托证监会下属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庭审中我们代表原告也提出评估申请,但法院却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法庭自己计算一个扣除比例,最终判决扣除83%的系统性风险。也就是说,沈阳市中院认为投资者83%的差额损失并不是由ST抚钢造假而导致的。”韩友维律师告诉记者,ST抚钢股票在造假被揭露揭复盘之后,曾连续18个跌停,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收到判决后有不少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没有上诉的投资者虽然已经拿到赔偿,但仍然表示要继续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也正在帮助投资者准备相关的申请再审材料。

还有部分投资者将起诉

韩友维律师表示,近几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加大对虚假陈述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方面出现显著的积极变化,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案件审理也越来越规范。“前几年大部分投资者不相信可以维权,需要律师劝说,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主动联系,规模人数都不断壮大。”之前一个案件维权投资者人数总共也就几百人,而ST抚钢一案第一批维权的就有600多人,接下来还有一部分投资者要起诉。

齐程军律师表示,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ST抚钢股票,并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都符合索赔条件,目前所持股票盈利的投资者也不排除在外,ST抚钢索赔案诉讼时效截至2022年12月11日,目前还未提出维权索赔的投资者应当尽快参与进来。投资者仅需提供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公证书,专业的律师会对可索赔金额进行核算,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律师会准备好委托手续等材料给投资者签字,其余事项均可由律师代为处理,完全不用担心索赔过程的繁杂。

“这一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维权的复杂性,而且审理周期也很长,风险也比较大。”韩友维律师支持广大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提醒投资者不必担心和顾虑,可以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来维权。(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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