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25000多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简称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千呼万唤的期货行业基本法终于显“真容”,起草者们用近8年的成果交出“答卷”。草案承前启后,既总结继承了30多年来期货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又着眼未来,为期货市场发展指明方向、保驾护航。

截至昨日记者发稿,草案共收到119人次426条意见。今日,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将正式结束,进入修改完善的新阶段。

据了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上高度关注,学术界、法律界、企业界各抒己见,给草案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草案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在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看来,草案体现了期货法制定工作的三个原则:宜早不宜迟、宜粗不宜细、多一点惯例少一点特色。草案还具备四个兼顾的特点:期货为主,兼顾其他衍生品;场内为主,兼顾场外;标准化产品为主,兼顾非标准化产品;境内为主,兼顾境外。

胡俞越是本轮草案起草小组的顾问,参与了前期的起草工作。他认为,草案将期货市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来定位,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建议,草案的修改稿要进一步做好法言法语方面的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钟维告诉期货日报记者,与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比,草案具有划时代意义。例如,草案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了调整范围,将期货法打造成一部衍生品领域的基本法。再如,现行期货新品种上市实行核准制,草案明确了注册制,超出预期。

“调整范围的扩大,难免会出现立法技术、逻辑和专有名词界定方面的瑕疵。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对相关条文的表述进行梳理,理顺各种新规则的逻辑关联,在草案的修改稿中对各专有名词进行准确界定。”钟维说。

对于争议最大的期货法调整范围,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余红征表示,草案从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高度,将各类衍生品纳入了期货法监管,但是有弹性的分业监管。基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历史和现实,草案采用功能监管、机构监管、产品监管的并行、交叉、协同,是最接地气的立法方案。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认为,草案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利率、汇率期货由国务院依法另行规定。草案中这类委任性规则较多,会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他建议,将利率、汇率等金融期货纳入期货监管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监管。“希望草案在完善过程中,尽量减少这类委任性规则,将不确定性变为确定性。”他说。

宏源期货董事长王化栋表示,草案充分考虑到我国期货及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和需求,确立了品种上市注册制,规定了其他衍生品的交易规则;明确期货交易制度,规范程序化交易,强化账户管理,明确实控关系报备管理机制、明确违约处置程序,确立保证金及相关财产破产保护的原则;规定了跨境交易行为规范和跨境监督管理,构建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期货市场运行制度,充分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理念。

王化栋说,希望期货法草案进一步完善,更好体现期货市场30多年创新发展的成果,为期货公司创新转型留出空间,充分体现投资者和中介金融机构“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

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认为,草案并非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简单升级,而是从衍生品市场发展的角度,重新定义了期货市场,出现了很多创新性的内容。在期货公司方面,虽然删除了“不得自营”的规定,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仍局限于经纪业务、投资咨询、风险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这些基本业务。“希望草案的修改稿能够从金融机构属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的角度,前瞻性定义期货公司,赋予期货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他说。

另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境外机构也非常关注我国期货法制定进程,目前已有境外机构委托律师将期货法草案翻译成英文,提前进行了解研究。(曲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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